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自学考试 >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2)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8-02 18:03] 点击数:

  21 蛮族法典:是日耳曼各部族建国以后编纂的成文法典的通称。这种成文法典的编纂始于5世纪末,是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的,各国大都在6世纪完成编纂。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撒利克法典》、《尤列克法典》。
  
  采邑制:特恩权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国王的权利,导致了社会的混乱。在法兰克王国进行的土地占有制度的改革中,用采邑代替贵族的自主地。贵族领受采邑必须为国王尽规定的义务,其继承人只有重新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大贵族在封赏亲信时,也采用这种方式。这样就逐渐形成了封建等级制。
  
  22 日耳曼法的不动产所有权制度:日耳曼法时期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和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并存,后来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逐渐消失,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占了统治地位。①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是沿袭建国以前的制度形成的,在日耳曼法初期,是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后来,公社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不断减少,自由农民占有的份地逐渐演变为自主地,但这种自主地并没有长期坚持,因不断被兼并而失去了其存在的地位;②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在日耳曼初期,教俗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就已经开始出现,主要是通过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亲兵和教会而形成,后经“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不断扩大和巩固;③此外,当时还存在农奴份地,农奴对份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受领主的剥削,不能随便离开土地。
  
  23 日耳曼法的诉讼制度:日耳曼法的诉讼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①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诉讼由原告向法庭提出控告,后期随着王权的加强,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由法官和巡按使主动开始诉讼。②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随着习惯法日益被贵族所利用,对证据的使用也具有了阶级性和特权性,一个明显的表现是神明裁判可以用赎罪金代替。
  
  纠问式诉讼:是指诉讼的开始不是由当事人提起,而是由审判者自己主动提起,并主动传讯证人,以查清事实,作出判决。一般来说,它是与英美法中的对抗制相对而言的,它对后来教会法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
  
  特恩权:是指西欧中世纪日耳曼王国贵族享有的特权。各国国王最初封赏土地不以受封者对自己尽义务为条件,使贵族在领地内享有很大的行政和司法权,以至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利,禁止政府官吏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贵族的这种权利就是特恩权。
  
  24 日耳曼法的影响:日耳曼法不仅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而且对以后西欧法律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①对西欧封建法律的影响。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以后,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这种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地方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②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渊源之一。无论是英国法,还是法国和德国的法律都受到了日耳曼法的影响,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25 巴黎高等法院:是公元13世纪国王进行改革时,为了限制大贵族的审判权而设立的司法机关,规定所有法国北部各地的案件都可以上诉至巴黎高等法院,它的判决对北部各地都有效。这实际是一种判例法,对统一北部法律起了很大作用。尊敬请求制:是法国中世纪末期世俗法律规定的一种关于婚姻缔结的程序。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规定,男满30岁,女满25岁,应向父母作尊敬请求才能结婚。
  
  26 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为了加强集权统治,国王设立了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巡回断案,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在原有习惯法的基础上,以判例的形式统一了各地分散的习惯法,13世纪起形成了全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即普通法。
  
  27 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审判的事件的产物。效力优于普通法。英国衡平法的产生:英国12-13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普通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按照自古以来的习惯,臣民直接请求国王保护,国王把这类案件交给***官负责处理,***官根据个人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独自处理,其实是参照罗马法原则处理,这样在普通法体系之外,就又产生了衡平法。
  
  28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作为英国法律渊源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17世纪确立了衡平法优先的原则,18世纪末将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一起纳入最高法院,二者的对立和冲突即告结束。本质上,这两种法律体制并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互相配合、补充,相辅而行的。衡平法的产生是以新的方法为普通法填空补缺,从而克服普通法的保守僵化,使普通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完备英国的法律制度。
  
  29 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英国颁布的一部内容广泛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对国王权利作了诸多限制,后来曾被资产阶级利用来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30 英国制定法的地位: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的地位,它只能起到补充、解释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英国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制定法无论多好,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它才能够进入英国法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判例法仍然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31 英国的信托制度的产生:英国法中的信托制产生于13世纪中叶,当时由于贵族的捐赠,宗教团体的土地不断增加,使领主遭受损失,后来国王颁布条例,禁止教会和僧侣拥有不动产。教会和僧侣为了规避这一规定,便将土地转移给俗人经营,教会和僧侣享受收益,另外有些人也采取同样的方法,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享受收益,这种受益制度当时获得了“用益权”的名称。1935年国会通过《用益权法》,企图废除这种用益权,但法院在适用时,解释为只废除了受让人对不动产不负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而不废除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这样,凡不适用《用益权法》的用益权便发展为后来所称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和保护。
  
  32 英国中世纪继承制度:英国在中世纪对动产和不动产实行不同的继承制度。对于不动产,起初儿子需要重新受封。从12世纪起,继承土地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12世纪末逐渐形成了封建占有土地的长子继承制,1285年还规定了限嗣继承制。动产允许遗嘱继承,但是死者必须将遗产1/3捐赠教会,遗嘱由教会执行。
  
  33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是间接的,枝节的。衡平法就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重要表现,衡平法所依据的公平、正义原则,就是英国衡平***官参照的罗马法原则,此外英国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
  
  34 英国诉讼法律制度由辩论式诉讼转向纠问式诉讼的表现:①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除了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外,还在每块封建领地上设立了领主法院或教会法院,以审判所属领地上居民之间发生的纠纷。②亨利二世对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③设立了大小陪审团。④14世纪爱德华三世时建立了治安法官制度。
  
  35 星宫法院:是英国16-17世纪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设立的,专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的进步人士。该法院审判案件并不根据法律,而由法官任意判断。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则和惯例,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有约束力。
  
  36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这种考验通常有水的考验和火的考验。神明裁判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37 英国陪审制的建立:①陪审制起源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这次司法改革形成了英国陪审员意见必须一致的原则;②1166年亨利二世又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都必须实行陪审,陪审员不仅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还必须向法院提起控告;③爱德华一世时继续扩大陪审员的权限,规定陪审员还可参与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和判决;④到爱德华三世时,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制作判决,另设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称小陪审团。这就形成了大小陪审团的划分,前者负责起诉,后者负责事实的审理。这就是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38 亨利二世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①将王室法院分为王座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棋盘法院,分别审理刑事、民事和与国王有关的财政案件;②建立巡回法官制度,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③创立新的诉讼程序,允许骑士、市民和自由农民可以越过地方法院直接向王室法院起诉;④废除神明裁判代之以陪审官制。
  
  39 罗马法复兴:是指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通过这次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提高了,适用范围扩大了,成为西欧各国一种重要的补充法律。
  
  40 罗马法的复兴经过:罗马法的复兴自12世纪开始,一直延续到18、19世纪。罗马法最初以意大利波论亚大学为中心,首先是注释法学派的研究使人们了解和熟悉罗马法,为罗马法的复兴起了开创性的作用。13世纪中期以后评论法学派兴起,他们使罗马法同中世纪西欧的社会实践相结合,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使这一运动达到了高潮,并在西欧各国扩展,16世纪以后法国、德国的罗马法研究超过了意大利,为后来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复兴的历史意义: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③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结尾】以上是关于“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2)”的全部内容,获取更多关于河南省学历提升的相关资讯,如河南成考、自考报名时间、报考条件、成考专业、自考专业等,敬请关注河南学历提升网。
本文地址:http://www.hndxbm.com/zxks/3050.html
在线报名,立刻定制专属提升方案。

网站首页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招生信息 | 高起专 | 专升本 | 重要公告 | 考试安排 | 学历信息 | 联系我们 | 网上报名

Copyright © www.hndxb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自考网 版权所有.

x
添加微信了解更多